(一)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;(二)抵押人所有的机器、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;(三)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、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。(四)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、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;(五)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、荒沟、荒丘、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;(六)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。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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